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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曾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撤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曾晓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111号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委托代理人刘云。被告曾晓峰,男,1973年7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8元,由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