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058号原告:于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张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珊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 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彦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