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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赵云辉、望春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赵云辉,望春艳,左弟生,黄雄鹰,孙宪来,张容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41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负责人:李中文,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家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钊,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云辉。被告:望春艳。被告:左弟生。被告:黄雄鹰。被告:孙宪来。被告:张容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武汉分行)与被告赵云辉、望春艳、左弟生、黄雄鹰、孙宪来、张容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武汉分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云辉、望春艳、左弟生、黄雄鹰、孙宪来、张容花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价值220万元的其他财产,并自愿以其银行自有资产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武汉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云辉、望春艳、左弟生、黄雄鹰、孙宪来、张容花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被告赵云辉、望春艳、左弟生、黄雄鹰、孙宪来、张容花价值220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向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起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