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中刑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光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光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618号罪犯李光金,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麻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光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6日起至2020年9月5日),并处罚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7日交付执行。2013年9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1月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李光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三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李光金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光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03.5分。在2013年拨河比赛中获得第一名,奖减刑分3分。本次无交纳罚金证明。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光金在服刑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根据其原犯罪情节和无交纳罚金证明的情况,只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光金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高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