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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方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刑初字第00262号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务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枞阳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1月2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7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庆祜,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4)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国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辩护人张庆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5月6日晚,潘某、杨某甲(均已被判刑)等人及被告人方某驾车至天长市铜城镇农贸市场,准备观看江苏省宿迁市马戏团表演。在检票口,马戏团检票员要求潘某等人出示门票。潘某拿出50元,叫检票员为其购票被拒绝,杨某甲便打了检票员一个耳光,双方遂发生争执,后被他人劝开。之后,潘某等人上车准备离开。马戏团的员工上前质问为什么无故打人,双方再次发生争执。随后,潘某、杨某甲等人及被告人方某持砍刀、钢管等,砍、打马戏团人员,致闫某、左某受伤,并冲入演出棚内,损毁功放、音响、灯光、道具等演出器材,致演出被迫终止。期间,天长市公安局铜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制止未果。案发后,经法医鉴定,闫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左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器材价值7672.8元。指控的证据有:一、物证及照片等;二、书证;三、证人马某等人的证言;四、被害人闫某等人的陈述;五、被告人方某及同案犯潘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六、鉴定意见。指控认为:被告人方某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辩称:其没有砍打马戏团人员,只是持钢管砸了马戏团的灯光、音响设备。辩护人张庆祜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殴打他人,证据不足。被告人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表现明显,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6日晚,潘某、杨某甲与被告人方某等人酒后驾车至天长市铜城镇农贸市场,准备观看江苏省宿迁市杂技歌舞团表演。在检票口,马戏团检票员要求潘某等人出示门票。潘某拿出50元钱,叫检票员为其购票被拒绝,杨某甲先打了检票员一记耳光,双方遂发生争执,后被他人劝开。潘某等人上车准备离开时,马戏团的员工质问为何无故打人,双方再次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方某及潘某、杨某甲等人持砍刀、钢管等,砍、打马戏团人员,致闫某、左某受伤,并冲入演出棚内,损毁灯光、音响等演出器材,致演出被迫终止,观众受惊吓而逃离。经鉴定,闫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经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器材价值人民币7672.8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害人闫某的陈述,证实其系宿迁市杂技歌舞团演员。2006年5月6日晚,杂技团在铜城镇农贸市场演出时,其听到检票口有吵闹声,走过去发现检票口标志牌要倒地,遂伸手去扶,这时过来两名年轻人,拿着砍刀,朝其左右胳膊及胸部砍了几刀,其身受重伤后瘫倒在地,其同事发现将两人的砍刀夺了下来。二、被害人左某的陈述,证实其系宿迁市杂技歌舞团演员。2006年5月6日晚,杂技团在铜城镇农贸市场演出时,其在舞台前调试灯光,突然有几个人冲进演出棚,其中二人冲到其身边,上来就用棍子打其,用脚踩其,当时场面非常混乱。三、证人冀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5月6日,其与小龙(潘某)、方某等人一起吃的晚饭,饭后,潘某提议去看马戏,几人都同意了。接着小龙开面包车带着大家到农贸市场马戏团演出检票口处。下车后,小龙拿出50元,让检票员去买票,检票员没同意,让小龙自己去买,小龙骂检票员,同行的有人上去打了检票员,马戏团的人看见检票员被打,便从演出棚里拿了棍子出来,小龙看到后说:“抄家伙”,几人立即到面包车上拿了几把刀和一根长矛下来,这时,有个认识小龙的人出来阻止,几人遂上车准备离开,马戏团的人不让,小龙看见后先下了车,大家跟着下车后发现小龙头上流血了,问他怎么回事,小龙指着马戏团的人,还让大家抄家伙,几人立即回到面包车上拿了刀和长矛下来,追打马戏团的人,接着又冲进演出棚,砍砸灯光、音响等设备。当时场面很混乱,其看见小龙砍了马戏团的人,方某打了马戏团的小矮人。四、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5月6日晚,其与杨某甲、方某、小光头等人在铜城镇天时酒楼吃的晚饭,饭后有人提议去看马戏,其便开着哥哥的面包车(苏L-×××××)到了铜城镇农贸市场马戏团演出点,下车后,其掏了50元,让检票员为其买票,说了几次后,检票员就是不同意,其在妻子劝说下准备不看演出回去时,看见杨某甲与检票员纠缠起来,小光头、方某等人也跟着扑了上去,其跟着走上前时,被朱某看见了,上来阻止,说:“算了,算了,闹什么”,其听从劝阻后,上车准备离开,马戏团团长出来拦着车子不让走,杨某甲与团长发生争吵,还打了团长一记耳光,这时从演出棚内冲出六七个人,拿着刀、棍,上来就砸面包车,其立即下了车,质问对方,话没说完,头部被对方砸了一棍,鲜血直流。冀某等人看见后,拿着刀、棍下车,与马戏团的人对骂,其从冀某手中抢了一把刀,质问对方谁打了其,但没人承认,其便拿刀追了上去,方某等人也跟着追上去,追进演出棚后,其看见有人砸了马戏团演出的灯光、音响等设备。民警赶到现场制止时,其当场昏迷。五、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2006年5月6日晚,其与潘某、冀某、方某等人在铜城镇吃的晚饭,饭后有人提议去看马戏表演,大家都同意了。潘某开着面包车带大家到了马戏团演出检票口停下来,掏50元让检票员帮他去买票,检票员不同意,让潘某自己去买,潘某很生气,其就上去质问检票员:“拽什么”,还打了检票员一记耳光,那人被打后转身到演出棚内拿了根棍子出来,潘某看见后喊:“抄家伙”,何某、冀某立即到潘某的面包车上拿了刀、枪下来,几人冲到检票口准备打架时,一个潘某的熟人出来阻止,双方没有打起来,上车准备离开,这时马戏团团长出来质问为什么打他们的人,其就说是自己打的,并道歉,这时方某拿块砖头从团长的后面砸了一下,潘某倒车准备离开时,马戏团团长不让走,演出棚内冲出五六个人拿着棍子将面包车围住,潘某让大家下车,下车时,大家都拿着刀枪等物品,其拿了把三角形的枪。双方一下车就打了起来,冲突中潘某脸部受伤,都是血,大家看见潘某受了伤,遂冲进演出棚,其与何某砸了灯光设备,方某等人砸了音响设备。双方发生冲突时,其看见方某一手拿刀一手拿砖头砸马戏团的小矮人,还踢倒了小矮人。六、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5月6日晚,其与杨某甲、冀某、方某、小龙(潘某)等人一起在铜城镇吃的晚饭。饭后有人提议去看马戏表演,大家都同意了。小龙开着面包车,带着大家到了马戏团演出地点,下车后,小龙拿出50元,让检票员帮他去买票,检票员没同意。杨某甲质问检票员:“拽什么”,并推了检票员一下,检票员被推后转身进入演出棚,这时小龙对大家说:“抄家伙”,几人回到面包车上,拿着长矛、砍刀下来,检票员也拿根钢管走出演出棚,这时有认识小龙的人出来阻止,双方没有打起来。几人上车准备离开后,马戏团出来十多人,拦着车子不让走,大家便拿着刀具下了车,刚下车,小龙的头就被对方砸了一下,鲜血直流。几人看见小龙受了伤,便与小龙一起追赶马戏团的人,后又冲进演出棚后台,其和杨某甲踢倒了音响,用刀砍坏了灯具。当晚场面非常混乱,双方打成一团,其看见方某、杨某甲都动手砍了马戏团的人。七、证人邢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宿迁市杂技歌舞团副团长。2006年5月26日晚,歌舞团正在农贸市场内演出时,铜城镇的小龙开着面包车,带着几个小青年来,几人下车后就拿着砍刀,小龙掏出50元说:“老子有的是钱,我就是不买票”,随后站在一边的光头男子就喊了声:“给我砍”,那几个小青年用刀边砍边往后面冲,其立即报了警。民警到现场后,让双方不要再动手,让其送受伤的人员去医院治疗,但对方不听劝阻,仍用刀一顿乱砍。当天,歌舞团的闫某和一个小矮人受了伤。八、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宿迁市杂技歌舞团团长。2006年5月26日晚,歌舞团在铜城镇农贸市场内演出时,其在台上主持节目时,邢某过来告诉其,门口有人闹事,其让邢某他们不要动手,立即报警。话刚说完,有六七个小青年冲上舞台,每人手里都拿着刀,有二三个人拿刀指着其说:“是不是想死,给不给钱”,边说边砸舞台上的灯光和音响设备。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但当时场面非常混乱,民警制止不了,对方有个叫小龙,边说派出所算什么啊,边拿刀砍团里的闫某。旁边的人也一同上去砍闫某,闫某被砍成了血人。其看对方太凶狠了,便拿铁杆和木棍还击,才把那帮人打跑。当晚,那帮人去闹事时,有三四百观众在看演出,后来场面非常混乱,歌舞团的闫某、邢某、左某被打伤,很多设备被砸坏。九、证人孙某、谭某、周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宿迁市杂技歌舞团演员。2006年5月26日晚,歌舞团在铜城镇演出时,有几个小青年拿着刀来闹事,打了歌舞团演员,砸了歌舞团的灯光、音响等演出设备。十、证人纪某甲、马某、王某甲、纪某乙、丁某、刘某、李某、董某、林某、杨某乙、卞某、朱某、梁某等人的证言,证实2006年5月6日晚,其在铜城镇农贸市场内看马戏表演时,有几个当地的小青年来闹事。几人都拿着刀、棍等,打了马戏团演员,砸了马戏团的演出设备。十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铜城镇经营天时酒楼。2006年5月26日晚,潘某带着几个朋友在天时酒楼吃的晚饭,席间几人都喝了酒。饭后潘某开着面包车带着几人离开了。十二、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害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被害人伤情状况。十三、天长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闫某系左胸部及两上肢多次锐器创,属轻伤。左某系右背部两处软组织挫伤,尚不够轻伤。十四、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案发现场被损毁物品价值7672.8元。十五、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因邢某报案而案发。十六、枞阳县公安局抓获经过、枞阳县看守所羁押证明,证实2012年11月20日,该局民警在枞阳县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将网上逃犯方某抓获,并于当日交由枞阳县看守所羁押。十七、天长市人民法院(2006)天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潘某、杨某甲、何某均因犯寻衅滋事罪已被判处刑罚。十八、被告人方某的供述,证实2006年5月的一天,其到校友冀某家乡铜城镇玩。在铜城的一天晚上,其与冀某和他的朋友龙哥、小光头等人一起吃的晚饭,饭后龙哥提议去看马戏表演,大家上了龙哥的车,到了一个农贸市场旁,下车后,龙哥到检票口前,拿出50元,让检票员去买票,说了几次,检票员就是不同意。双方争吵起来。这边有人上去打了检票员,马戏团的人看有人被打,拿了棍子出来,龙哥看见后冲大家喊:“车上有东西,你们去拿”,几人到面包车上拿了刀、钢管等物,其拿了根空心钢管,下车后,不知有人说了什么,马戏团的人往演出棚跑,这边人就在后面追,小光头边追边用刀砍,一时失手,竟迎面向其砍来,其用手挡了下,左手小拇指被砍伤,其非常恼火,冲进演出棚就开始砸马戏团的灯光、音响等设备,在场的小杨也跟着砸,冀某也在场。砸了几分钟后,三人看马戏团的人越聚越多,便跑出演出棚,躲了起来。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与他人为逞强好胜,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张庆祜提出请求对被告人方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方某与他人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持械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拥军审 判 员  徐美琴人民陪审员  郭学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梦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