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民二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志豪与佛山市高明织梦电脑有限公司,陈宏楷,柯惠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豪,佛山市高明区织梦电脑有限公司,陈宏楷,柯惠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民二初字第157-2号原告李志豪,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被告佛山市高明区织梦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华路393-395号。法定代表人陈宏楷。被告陈宏楷,住佛山市高明区。被告柯惠敏,女,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豪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织梦电脑有限公司、陈宏楷、柯惠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豪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7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48.50元,财产保全费539元,共计1087.50元,由原告李志豪负担。审判员 周泽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简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