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洪如昌与XX、亓红革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如昌,XX,亓红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洪如��,莱芜市莱城区洪氏茶叶经营部业主。被执行人XX,无业。被执行人亓红革,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城区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3)莱城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8向被执行人XX、亓红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委托技术室,对被执行人亓红革所有的鲁S×××××号车辆进行了评估,以评估价4108元,进行拍卖,因价格高,无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2015年7月31日,在评估价4108元的基础上降低20%即3286.4元,进行第二次拍卖,无人办理竞买手续,该标的物第二次流拍,申请人洪如昌以第二次流拍价3286.4元,申请将被执行人亓红革鲁S×××××号车辆抵偿自己3286.4元的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亓红革所有的车辆识别代号为:LVVDB12A17D168469(原车号为鲁S×××××号)车辆,以3286.4元抵偿申请人洪如昌的债务,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转移给申请人洪如昌(身份证号码:××。二、申请执行人洪如昌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王印锋执行员 刘文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亓增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