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李民初字第2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辉与张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辉,张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李民初字第285-3号原告黄辉,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钦成卫,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淼,个体户。原告黄辉与被告张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黄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淼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320元,均由原告黄辉负担。审判员 刘宝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梓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