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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法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广西田林高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立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田林高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法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田林高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立武本院在执行广西田林高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立武借款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查询银行账号无存款余额,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暂不具备一次性执行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田法执字第1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晋峰审判员  黄学军审判员  黄超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现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