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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行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清芳、刘玉美与莆田市监察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莆行终字第12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清芳,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玉美,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下林居委会。上诉人陈清芳、刘玉美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行初字第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清芳、刘玉美认为:上诉人于2014年11月26日向莆田市监察局控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许建平等人滥用职权,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违纪责任并做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但莆田市监察局至今置之不理,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撤销原审不予立案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关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诉讼。上诉人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章代理审判员黄荣华代理审判员谢晓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黄娴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