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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079号原告:徐某,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徐传其,利辛县永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原告徐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08月0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传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于2006年6月份离家外出,至今未回,经多方寻找,杳无音信,也联系不到被告,双方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完成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朱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原告徐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证据3,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证据4:原、被告行政村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长期外出的事实。对于原告所举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属对质证权的放弃。经合议庭审查原告所举证据,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对原告证据1、2、3、4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于2006年6月份外出,长期未回,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婚后原、被告理应相亲相爱,和谐生活,但被告却长期外出不归,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虽经本院多次对原告进行调解,原告仍坚持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飞代理审判员 徐 甲人民陪审员 程 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星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