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9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继侠与孔令生、胡向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侠,孔令生,胡向伟,孔令昌,田振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933-3号申请执行人刘继侠,男。被执行人孔令生,男。被执行人胡向伟,女。被执行人孔令昌,男。被执行人田振章,男。刘继侠申请执行孔令生等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田振章在聊城市眼科医院有职工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田振章职工股份10万元及利息;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安 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