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王晓东诉赵辉、李玉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东,赵辉,李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东,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辉,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玉波,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晓东诉被告赵辉、李玉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晓东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辉、李玉波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晓东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