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七林盗窃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七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719号罪犯刘七林。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5日作出(2006)美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七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刘七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7月25日作出(2006)海中法刑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七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自2005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罪犯刘七林于2006年8月9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共获得三次减刑,累计减刑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7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刘七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七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刘七林自2013年7月起至2015年2月止,累计考核20个月,共获得5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刘七林应交纳罚金人民币13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已主动交纳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七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七林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陈杨丽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