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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邓洪辉与潘为民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洪辉,潘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邓洪辉。被执行人潘为民。本院在执行邓洪辉申请执行潘为民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从银行扣划60448、55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128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江巧审判员  韦棋柱审判员  刘艳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蓝婷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