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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马涛与陕西利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涛,陕西利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537号原告马涛,男,回族,1969年5月6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霍焱、李清,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利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七路125号。法定代表人连光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涛诉被告陕西利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涛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涛撤回起诉。诉讼费8028元减半收取4014元,由原告马涛承担。审 判 长  胡九红代理审判员  耿 垒人民陪审员  王文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