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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江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403号原告江某,女,生于1975年1月20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任某某,男,生于1975年5月4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某承担。审判员  张天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舒古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