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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井付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371号罪犯张井付。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张井付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29日被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以(2012)阜刑初字第001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井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至2017年3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1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3月16日止。罪犯张井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张井付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井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井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井付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