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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5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胡胜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胜,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497号原告胡胜,男,199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惠工路11号。负责人杨晓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胜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胜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胜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余洪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凌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