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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2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兰州康达莱化学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百汇兴业清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20380号原告兰州康达莱化学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杨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甘肃百汇兴业清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陈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康达莱化学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百汇兴业清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康达莱化学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亦汭审 判 员  豆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龙学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