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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瀍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田晓波与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现波,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298号原告田现波,男,汉族,1977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代理人田建国,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法定代表人梁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洋,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现波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现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现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田现波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魏奇峰审 判 员  潘 飞人民陪审员  贾永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屈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