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民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雷耀武与石贵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雷耀武,男,生于1971年3月1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巩小玲,女,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贵金,男,现年5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耀武与被告石贵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耀武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耀武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耀武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全额退还原告雷耀武。审判员 牛金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秀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