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高某与凌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高某,女,汉族,农民,生于1989年8月26日,住南召县小店乡。被告凌某,男,汉族,农民,生于1987年11月11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王兴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闪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