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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商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与宋以礼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宋以礼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578号原告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为沂源县文化苑东楼南首。被告宋以礼。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亓文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倪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