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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韩军与瞿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军,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韩军,男,1968年3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瞿伟,男,1959年5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韩军与被执行人瞿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军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6万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220元、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2万元,并承担执行费100元,剩余欠款因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亦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