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韩军与瞿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军,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韩军,男,1968年3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瞿伟,男,1959年5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韩军与被执行人瞿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军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6万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220元、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2万元,并承担执行费100元,剩余欠款因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亦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