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法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海武诉金堂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武,金堂,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武,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金堂,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金海,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右民初字第63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金堂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行工资卡6215590605000535468中所发放的工资款16702元,从2015年9月份开始,每月扣留、提取1000元,至执行标的款16702元付清为止。二、上述执行标的款16702元,由协助银行(单位)每月划拨1000元,至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巴林右旗支行、开户名: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2031504230010000017747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万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