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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民一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金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641号原告金某,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周某,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原告金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张家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志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