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汉顺与郭庆超、徐小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顺,郭庆超,徐小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531号原告:刘汉顺,男。被告:郭庆超,男。被告:徐小妮,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顺与被告郭庆超、徐小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顺以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汉顺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刘汉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大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立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