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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汉顺与郭庆超、徐小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顺,郭庆超,徐小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531号原告:刘汉顺,男。被告:郭庆超,男。被告:徐小妮,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顺与被告郭庆超、徐小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顺以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汉顺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刘汉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大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立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