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高晓英诉张俊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英,张俊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375号原告高晓英,女,5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康泰小区。被告张俊虎,男,5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受理原告高晓英诉被告张俊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晓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晓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晓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高晓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郃春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