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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高晓英诉张俊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英,张俊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375号原告高晓英,女,5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康泰小区。被告张俊虎,男,5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受理原告高晓英诉被告张俊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晓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晓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晓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高晓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郃春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