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养成与陕西澄城华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养成,陕西澄城华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594号原告赵养成,男,汉族。被告陕西澄城华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澄城县青正街5路。法定代表人耿建民,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忠,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赵养成与被告陕西澄城华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养成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养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养成提出撤诉。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赵养成自行承担。审判员 闫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