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行非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董礼富、陈紫惠社会抚养费征收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行非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立文,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董礼富。被执行人陈紫惠。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董���富、陈紫惠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07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社会抚养费31668.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董礼富、陈紫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董礼富、陈紫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076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董礼富、陈紫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丁保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正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