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周建康与张尔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康,张尔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813号原告周建康,男,生于1967年3月21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被告张尔中,男,生于1965年2月2日,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康与被告张尔中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建康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建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2元,减半交纳226元,由原告周建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巍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