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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何伟伦与黎敏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720号原告何某甲。委托代理人彭岩,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仕带,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黎某。委托代理人谭景华,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甲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岩、周仕带,被告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长子何某丙(××××年××月××日出生),次子何某乙(2011年12月23日出生)。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现两人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何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何某丙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用;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黎某辩称,原被告从××××年登记结婚至今已长达七年多,夫妻双方虽然有为一些小事而争吵,但是感情基础还没有破裂,而且双方已经生育两小孩,从两个小孩及家庭的完整性出发,被告方不同意离婚,并承诺回归家庭,努力照顾好小孩,维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希望原告及法庭能给予被告一次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何某丙(××××年××月××日出生)。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自认于2015年4月份左右分居。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在案佐证。庭审中,原告另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等证据,以证明双方另有生育婚生子何某乙,被告对该事实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家庭、婚姻来之不易,双方均应善待、珍视,并承担或担当对家庭、婚姻的责任。原、被告已结婚多年,且生育两个儿子,因此双方应积累有相当的感情基础,希望双方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考虑到被告明确表达了维持婚姻的愿望,双方婚生子尚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综上,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并有和好的希望,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请求,其理由不足,本院在本案中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何某甲与被告黎某离婚;二、驳回原告何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何某甲已预交),由原告何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 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