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立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439号原告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洛阳路三段******号***室。法定代表人刘春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红,系该公司阳光海岸小区物业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永科,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立明,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锦州市古塔区。原告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立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立明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