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323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刘丽丽,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