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康文姬与被告恒健、崔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文姬,恒健,崔桂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430号原告��康文姬,女。被告:恒健,男。被告:崔桂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文姬与被告恒健、崔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文姬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文姬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文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 年 光人民陪审员 :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