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康文姬与被告恒健、崔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文姬,恒健,崔桂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430号原告��康文姬,女。被告:恒健,男。被告:崔桂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文姬与被告恒健、崔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文姬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文姬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文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 年 光人民陪审员 :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