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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小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小初字第570号原告王某,男,1969年4月5日生,汉族,住淮滨县。被告丁某,男,三空桥乡贾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销对丁某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陈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法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