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学祥与谢红艳、李亚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650号申请执行人张学祥,居民。被执行人谢红艳,居民。被执行人李亚光,居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谢红艳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因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8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