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王荣荣与王荣荣、于凯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王荣荣,于凯,王靖,陈婷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1864号原告: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军。委托代理人:王小华。被告:王荣荣。被告:于凯。被告:王靖。被告:陈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荣荣、于凯、王靖、陈婷婷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荣荣、于凯、王靖、陈婷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荣荣、于凯、王靖、陈婷婷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42元,由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正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陆燕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