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耦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徐小以与周公亮、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以,周公亮,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耦民初字第00042号原告徐小以。被告周公亮。委托代理人高文富、耿金萍,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路338号苏粮国际大厦14层。负责人齐永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红,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以与被告周公亮、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以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小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小以负担。审 判 长 周文艳代理审判员 姜海凤人民陪审员 施建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纪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