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少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尤少民初字第86号原告范某某,女,199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宁化县。委托代理人余开来,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金雄,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销售员,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现住福建省沙县。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珑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开来、孙金雄和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某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07年8月相识。2011年10月14日,原、被告生育儿子。2014年11月13日,原、被告到尤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1月10日,原、被告生育女儿。被告在婚前和婚后经常与原告争吵并时不时殴打原告,原告为了孩子和家庭均予以忍让。自女儿出生后,被告性情大变,更经常地与原告争吵、殴打原告且夜不归宿,对家庭疏于照顾。2015年6月14日,被告在沙县的暂住处再一次无故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全身多处受伤。原告报警后,沙县公安局凤岗派出所出警到现场处理。被告有赌博恶习,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哺乳期内经常无故殴打原告,使原告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且被告有赌博恶习,双方难以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此,请求:1.判决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2.原、被告生育的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可随时行使探望权;3.原、被告生育的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可随时行使探望权;4.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对上述第3项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原、被告生育的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可随时行使探望权,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被告陈某某辩称,一、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很好,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被告对原告都很好,在生活上都极力照顾好原告和孩子,被告面对错误会改正;二、被告本人没有赌博,之所以开设赌场是为了增加家庭收入,但不知道这种行为触犯了法律;三、被告没有实施家庭暴力,没有无故殴打原告而造成其多处受伤,原告应提供伤情鉴定以证明其受伤;四、原告个性强,夫妻之间发生磕磕碰碰很正常。综上,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7年8月认识。2011年10月14日,原、被告生育男孩。2014年11月13日,双方办��结婚登记。2015年1月10日,原、被告生育女孩。2015年6月14日,原、被告之间产生家庭纠纷,原告范某某报警,沙县公安局凤岗派出所出警并将双方口头劝解。另查明,2014年7月24日,被告陈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14)沙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和本院调取的沙县公安局凤岗派出所报警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在未满14周岁时即与被告陈某某相识、相恋,并在生育一子后与被告陈某某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结婚后又生育一女,说明在长达8年的共同生活中,双方的感情尚可。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然发生了一些矛盾��但因被告陈某某未能采取正确、适当的措施予以化解,导致原告范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因此,只要原、被告双方在面对家庭琐事时可以心平气和地坐下来换位思考,各自想想对方为家庭的付出,加强沟通理解,被告陈某某对尚在哺乳期的原告范某某可以多一份体谅,采取恰当的方法解决双方已产生的矛盾,从为两个孩子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出发,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可以维持下去的。因此,原告范某某主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某某不同意离婚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黄珑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傅秀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