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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上海爱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裴伟玲、沈旭东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爱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裴伟玲,沈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32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爱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刘志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东明。被执行人裴伟玲,女,汉族,1970年5月9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沈旭东,男,汉族,1970年2月23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上述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及利息733,702.8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8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建波、陆卫国、代理审判员王徽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现尚在履行期内,故本案目前不宜强制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建波审 判 员  陆卫国代理审判员  王 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彪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