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5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袁丽诉成都雅信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丽,成都雅信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5424号原告袁丽,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被告成都雅信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周荣书。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袁丽诉被告成都雅信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查,成都雅信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地为成都市锦江区华兴正街9号C幢16楼A4号,但该公司目前已未在该地办公营业,该公司已于2014年8月5日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7-1-1511、1513号办公营业至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用人单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7-1-1511、1513号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而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润驰国际广场位于成都市双流县,也不属于成都市锦江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谢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牛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