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民二终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新华与闫粉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新华,闫粉香,安瑛杰,安瑜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焦民二终字第00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华,女,1962年11月29日出生,住焦作市。委托代理人郭有才,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粉香,女,1955年12月19日出生,住焦作市。委托代理人林萍,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长水,男,系闫粉香丈夫,住址同闫粉香。原审被告安瑛杰,女,1986年12月5日出生,住址同王新华。原审被告安瑜杰,女,1998年8月19日出生,住址同王新华。法定代理人王新华,基本情况同上,系安瑜杰之母。上诉人王新华与被上诉人闫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新华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再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新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有才,原审被告安瑛杰、原审被告安瑜杰的法定代理人王新华,被上诉人闫粉香及其委托代理人林萍、杜长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再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席东彦审判员 焦红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新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