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周建军、陈用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军,陈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171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军,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被执行人陈用芳,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用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据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交付执行款人民币10000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2400.00元,合计人民币1012400.00元。但被执行人陈用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用芳所有的存款人民币1012400.00元;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用芳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戚陈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