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周水英与颜文聪、颜文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水英,颜文聪,颜文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691号原告周水英,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颜文聪,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颜文进,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水英与被告颜文聪、颜文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水英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水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水英负担。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才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