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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周水英与颜文聪、颜文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水英,颜文聪,颜文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691号原告周水英,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颜文聪,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颜文进,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水英与被告颜文聪、颜文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水英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水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水英负担。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才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