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俊贵与刘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贵,刘福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王俊贵。委托代理人宋观华,乐陵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福军。委托代理人李军。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贵诉被告刘福军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贵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福军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乐民初字第138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福军鲁N×××××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审 判 长 李 洁人民陪审员 杨占忠人民陪审员 闫海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