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月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甲,男,1975年X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汪XX,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鹰月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甲及其辩护人汪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李X甲到被害人李X乙租住的鹰潭市月湖区高桥村一出租房讨要工钱,商讨未果,李X甲便进入房间内要搬走电脑,李X乙上前阻止,双方相互拉扯至门外,李X甲摔倒在水池边致额头受伤,遂拿来李X乙邻居放置在走廊处的一把菜刀砍向李X乙,李X乙用左手格挡中手掌受伤。经鉴定,李X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说明、到案经过说明、等;2、证人候XX、蒋XX的证言;3、被害人李X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X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对李X乙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意见;6、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其指控认为被告人李X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虽然被告人与公诉机关对被害人如何被刀弄伤的细节认识有差异,但不影响被告人构成自首;本案被害人拖欠被告人工资2000元半年未还,对事件的激发有一定的过错和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李X甲到被害人李X乙租住的鹰潭市月湖区高桥村一出租房讨要工钱,商讨未果,李X甲便进入房间内要搬走电脑,李X乙上前阻止,双方相互拉扯至门外,李X甲摔倒在水池边致额头受伤,遂拿来李X乙邻居放置在走廊处的一把菜刀砍向李X乙,李X乙用左手格挡中手掌受伤。经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X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鹰潭鑫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X乙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案发后,2015年2月13日17时许,李X甲通过其号码为1510701****的手机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调查。2015年2月28日,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传唤被告人李X甲至东湖派出所接受讯问,李X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李X乙向本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X甲亲属和被害人李X乙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了支付义务,且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李X乙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甲在庭审时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说明、到案经过说明、受案登记表、附带民事起诉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等;证人候XX、蒋XX的证言;被害人李X乙的陈述;被告人李X甲的供述与辩解;对李X乙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意见、对李X乙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图、现场照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甲案发以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X甲通过其亲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拖欠被告人工钱未还,对双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甲使用菜刀作为凶器实施伤害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X甲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李X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腾飞人民陪审员 吴建良人民陪审员 艾忠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