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2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莉娟,任虹光等与罗勇,重庆大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才明,任虹光,李莉娟,罗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大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大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740号原告任才明,男,194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任虹光,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李莉娟,女,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川,重庆金牧(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罗勇,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被告重庆大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88号5栋67号。被告重庆大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住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沱湾路1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娟、任虹光、任才明诉被告罗勇、重庆大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重庆大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莉娟、任虹光、任才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莉娟、任虹光、任才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敖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