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与蒋才猛、蒋人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1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住所地灌阳县建设路23号。负责人李祖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人代理人唐敏,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人代理人范保联,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蒋才猛,农民。被告蒋人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与被告蒋才猛、蒋人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五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元(已预交),减半收取304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负担。审判长卿钟秀代理审判员申桂明人民陪审员蒋继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思华兰 更多数据: